西安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为公众服务的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旅游局及其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旅游安全生产、旅游市场、旅游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市旅游局及其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