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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示,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公开,是指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具体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对社会公示公开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三)具体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具体案件处罚标准和罚款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七)实施执法责任制、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四、公示、公开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页上公开。

五、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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