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1年4月
目 录
总述
1 娱乐场所检查工作指引
2 艺术品经营检查工作指引
3 互联网上网营业检查工作指引
4 网络文化检查工作指引
5 出版物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6 印刷复制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7 旅游市场检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一】娱乐场所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娱乐场所抽查
二、检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三、检查内容
(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二)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五)擅自变更游艺游戏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娱乐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艺术品市场抽查
二、检查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二)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艺术品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
二、检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检查内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四】网络文化经营抽查事项检查作业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二、检查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二)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三)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四)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五)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远程)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远程)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一)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二)网络巡查。通过对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文化产品和经营活动规范性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远程)检查,能确认经营场所或网站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五】出版物发行企业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出版物发行企业抽查
二、检查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发行违禁出版物;(二)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三)是否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四)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张挂、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五)是否存在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六)是否存在发行未经批准、伪造假冒或者非法进口的各类非法出版物情况;(七)是否存在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八)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情况;(九)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情况;(十)是否存在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情况;(十一)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出版物发行企业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六】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抽查
二、检查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检查内容
(一)对印刷企业检查是否承印非法出版物、印刷委托书执行情况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情况;
(二)对复制企业检查是否复制非法出版物和复制委托书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娱乐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
【七】旅游市场抽查事项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旅游市场、旅游企业抽查
二、检查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
三、检查内容
抽查内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一致;分支机构是否备案,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旅游安全责任制和旅游安全监督考核机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旅行社团队用车管理情况;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情况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责任险和游客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在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阅打印企业基本信息,以备实地核实及检查。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到旅游市场现场进行检查。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要进行记录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