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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经营及准入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传真):029-86787613

电子邮箱:cyc86787613@163.com

信函请寄: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2号楼九楼946室)

附件:《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3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经营活动,持之以恒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其中,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以及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重点保护区内不超过2层、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农家乐(旅游民宿)。

第四条 坚持生态优先,规范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依法有序发展,农家乐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规划等管控要求。

第五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开办农家乐:

(一)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

(二)耕地、林地、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山洪灾害危险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源保护区。

第六条 管理机制

建立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市文化旅游和秦岭保护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市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行政审批、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秦岭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章 开办流程

第七条申请人向开办农家乐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其房屋性质,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在禁止区域内等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持村委会书面证明向开办农家乐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农家乐场地选址、空间管控进行初核,对农家乐开办所需设施设备进行指导,对初核符合开办条件的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出具初核意见,报区县农家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评。

第九条 区县农家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秦岭保护、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对农家乐场地选址、空间管控、合法用地证明、房屋安全、污水处理等现场踏勘,出具联评意见。

第十条 区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检查合格后,予以许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取得的相关证照在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 秦岭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农家乐管理上负属地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秦岭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对农家乐规范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梳理存在问题,点评镇(街)政府(办事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秦岭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农家乐管理联合执法制度,旅游旺季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旅游淡季每季度组织一次联会执法,督促镇(街)政府(办事处)加强农家乐管理,重点对违法违规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和“五乱”问题的农家乐,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五条实施农家乐积分制管理,秦岭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农家乐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明确赋分标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农家乐亮证经营,秦岭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规范农家乐经营户证照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各类证照。

第十七条 镇(街)政府(办事处)是农家乐的直接监督管理主体,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农家乐经营旺季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实施农家乐名录动态管理,对新开办的农家乐及时纳入名册管理系统。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县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末更新上报一次农家乐数据。

第四章 部门监管

第二十条市、区县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秦岭保护、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农家乐相关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学习省、市委秦岭生态保护工作要求,听取相关区县、部门工作汇报,研判农家乐规范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坚持日常监管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明察暗访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市级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问题台账、整改台账。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共享,市级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每季度报送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区县农家乐年度名录经区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市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统筹开展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工作和市级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开展农家乐、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品牌培育;负责指导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

(二)秦岭保护部门负责会同文化旅游部门统筹开展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级有关部门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农家乐整治提升工作。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开办、经营中涉及土地资源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涉及农家乐宅基地之外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批小建大等“乱搭乱建”行为;负责督导、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家乐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负责农家乐发展中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查处涉及农家乐污水、废水等“乱排乱放”行为;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涉及农家乐自有房屋建设、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资源规划等部门查处农家乐“乱搭乱建”问题。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家乐涉及宅基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涉及农家乐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乱搭乱建”行为;负责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七)水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家乐的查处工作;配合资源规划等部门查处农家乐在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利设施范围内的“乱搭乱建”行为。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家乐暂存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负责农家乐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联合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农家乐的证照办理。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负责农家乐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住宿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在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农家乐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指导住宿农家乐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查处涉及农家乐乱捕乱猎问题。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家乐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的监督管理。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农家乐的营业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宿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十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家乐名录数字档案系统,推动农家乐证照信息、经营状态、污水处理、油烟处理、服务投诉等数字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家乐经营培训,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组织农家乐经营户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餐饮服务等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家乐守法经营和创新创优积极性。

第五章分类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农家乐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旅游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农家乐位于秦岭生态保护核心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水源保护区等不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农家乐位于重点保护区,存在地质灾害和行洪安全隐患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进行研判取缔。

第三十条借农家乐(旅游民宿)之名建设经营私人庄园、私人会所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农家乐证照超过经营期限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其进行停业整改,重新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二条 农家乐存在乱搭乱建运营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其进行停业整改,区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依法查处,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污水处理、油水分离设备未安装或未有效使用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其进行停业整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四条 农家乐油烟排放设备未安装或未有效使用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其进行停业整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以气象预报预警为先导的叫应机制、责任落实机制、撤封控管理机制、隐患排查整改机制等“四项机制”,严格农家乐防汛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单元、镇(街)为节点、峪口为重点,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编制农家乐应急预案,扎实做好农家乐防汛、防火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内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每年组织1次农家乐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将农家乐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会同市委秦岭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出台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专项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履职尽责、任务落实、管理成效等方面明确标准,对市级相关部门、秦岭沿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季度考核通报。

第四十条对秦岭生态保护区域农家乐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镇(街)政府(办事处)、村(组)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秦岭生态保护区域之外的农家乐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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