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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经营及准入管理,按照市委秦保委工作部署,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我局对《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8]13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传真):029-86787613

电子邮箱:cyc86787613@163.com

信函请寄: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2号楼九楼946室)

附件:《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12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乡村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乡村聚落及生产经营形态等旅游资源,以农家居所及庭院田园为主要载体,提供观光度假、餐饮购物、休闲娱乐或农事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指导思想】 农家乐发展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优先,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坚持规模适度、规范经营、有效监管,彰显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实现农家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规划要求】 规划建设农家乐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乱搭乱建。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空间限制】 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第七条【能源要求】 农家乐应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法律依据:1.《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2.《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保护要求】 禁止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迹保护等法律法规,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迹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污水废气垃圾处置】 农家乐应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用污水处理、废气排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鼓励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范围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三章 开办条件

第十条【证照要求】 农家乐经营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应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集中备案】 农家乐开始营业前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补充登记备案,办理后方可继续营业。

法律依据: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3.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二条【设施要求】 农家乐经营场所及接待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地生态环境良好、无安全隐患,建筑结构良好,建筑物安全、稳固,布局科学合理,采光、通风优良。标志标识设置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相关要求。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齐备、完好、安全,有暗锁防盗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照明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配套无害化公共卫生间,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五)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收集与处置油烟、污水、垃圾的设备或设施。污水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六)位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农家乐应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等对应等级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与农家乐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标准,作为指导性开办条件。

第十三条【诚信经营】 农家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所有商品明码标价,禁止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 农家乐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卫生要求】 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方面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相关要求,水、电、气、管线等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监控、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

(二)卫生。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文化、娱乐、住宿等场所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规定要求。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配套服务设施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法律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与农家乐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标准,作为指导性开办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职责】 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工作。

秦岭沿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农家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农家乐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统筹实施农家乐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派出机构是农家乐管理的直接主体,应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农家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经营涉及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家乐废气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周边河道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经营的统一登记注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垃圾收集处置。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设置客房的农家乐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在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农家乐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治安保卫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与农家乐相关的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村民开办农家乐涉及宅基地有关管理工作。

农家乐涉野生动植物产品经营活动,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指导监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法律依据:1.《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各部门最新“三定规定”中涉及农家乐监管的职能职责公开。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违法查处】 农家乐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公安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考核问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工作纳入对秦岭沿山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实行政务问责。

法律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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