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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机制。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时,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通过相关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执法业务部门在随机抽查检查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本业务条线上级部门反映。

第六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要配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做好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工作。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及时动态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公示系统建立。

第八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处室要做好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各业务领域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本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进行定向或不定向随机抽查。

第十条 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应当合并安排。

抽查工作计划由计划制定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牵头组织或积极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在随机抽取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工作,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各区县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的方式。

第十三条 在实际抽查检查时,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级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下级执法机构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检查对象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示的情形外,在完成抽查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以及其它等9类。“其它”是指前8种抽查检查结果不能完全体现此次抽查检查情况的,由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描述。

第十六条 在抽查检查中,检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在抽查检查中,检查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九条 对于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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