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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8.16

2023年8月15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陕西东青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陕西东青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某报副刊样报,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没收从事编辑排版电脑主机两台,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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